腐败与公法的关系(第 4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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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haislam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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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与公法的关系(第 4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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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对阿根廷教授 Héctor A. Maíral 的书《腐败的法律根源》进行评论,[1]在该书的第四部分也是最后一部分中,作者讨论了公共合同中的腐败问题。其基本原则是透明度,必须渗透到所有公共活动中,包括提供信息。 Maíral 认为,国家应该在收购时奖励最高效的雇员,这应该由专门的技术团队决定,而不是由高级官员决定,据作者称,高级官员更容易陷入腐败。 从这个意义上说,作者认为,如果雇用的是没有政治权力的专业人士,腐败行为就会减少, Maíral 列出了国家承包的各个阶段:公开招标、合同执行、付款和争议的最终解决。

第一阶段,公开招标,是准备通知的方式,根据其执行方式,可能会助长腐败行为,例如某些特征的特殊性导致竞争不可行:合规时间短要求; 在临近节日和假期时发布通知;将行为授权给捍卫自身利益的高级官员;总是倾向于使用较低的价格标准和外国公司的少量参与。 下一阶段是合同的执行,既要监控投标 WhatsApp 号码 又要监控合同。从这个意义上说,作者引用了美国的例子,美国有记录合同遵守情况的政策。 笔者认为,狮子条款的存在以及阿根廷行政法关于行政特权的理论,导致承包商处于弱势地位,形成了压迫性的合同执行制度。 Maíral 举​​了法国的例子,在法国,国家不仅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而且还必须承担因承包商非过错而提前终止的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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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意义上说,允许重新谈判前几届政府签署的合同的法律的批准减少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违反了国家统一的原则,这就是为什么提交人辩护说,作为一种可能的解决办法,准备通知基于其他国家的通知,这些国家对招标有更严格的规则。 在第三阶段,即付款中,提交人认为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以避免腐败行为,因为这可以避免偏袒并巩固受雇者之间的平等做法。 据提交人称,即使遵守法院判决,国家也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他建议建立其他支付方式,保证执行公平,以遏制腐败行为。 Maíral 提出的最后一个阶段是解决争议,根据上述作者的说法,国家没有做出任何承诺。 作者通过比较阿根廷模式与基于第 8,666/93 号法律的巴西模式来结束本章,但同时参考了今天已经批准的法律草案(第 14,133/21 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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